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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作用究竟有多大?

[来源: 转载]  [发表于: 2008-1-12 10:04:34]   [ 金玲的博客]   [点击数: 5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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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在2008年元旦起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很是让大多数国人欢呼。所有媒体也很是为之热炒一番。仿佛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者的《东方红》,就是雇主的囚笼。更有一些天真幼稚和良心缺失的人竟然认为劳动合同法过于溺爱劳动者,是“一边倒”,从而会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然而,积我十几年劳动者经验来看,劳动合同法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究竟有多大作用,我以为是值得我们冷静的,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其一、至少在中国,大多数劳动者就是天生的弱者。与这个结论相佐证的例子就是那些国有企业乃至华为公司的“辞职门”事件(国有企业的“辞职门”好像没有什么报道。他们是“打枪的不要,悄悄地进村”)。试想:即便华为如此丰厚的辞职条件,全体职工有没有可能一致同意“辞职”?这种企业导演而又赖为职工“自愿”的行为说明了什么?这种企业代表职工“意愿”的事实又说明了什么?如萨达姆100%票当选的100%同意又昭示了什么?不就是应了那句话吗:“女人,你的名字是弱者”!

其二、很多企业主或者企业管理者对劳动者的藐视意识。在中国,劳动者是不被“肉食者”所看重的。或者可以说,简直看得劳动者狗屁不如!我所在的国有企业的老大经常说:“三条腿的蛤蟆不好找,二条腿的人满大街都是”。这就是赤裸裸的威胁和挑衅!其藐视之意溢于言语。实际上,中国严峻的就业形势是很难培养雇主平等的劳资意识的。而不平等的劳资关系又似乎注定了劳动合同法是给人破坏的法律。一旦雇主损害劳动者的权益,留给劳动者的就是漫长而又艰难的维权之路。

其三、中国缺乏保护劳动者的非制度性文化。有人说,现在的《劳动合同法》可以与欧美的相关法律媲美。问题是,中国与此相关的非制度性文化也与欧美媲美吗??无数的事实证明:我们很多东西从西方引进,最后都是非驴非马!让人哭笑不得!有的“舶来品”甚至最后沦为“洋为中用”。而这种结果的原因就是非制度性文化与西方不同。比如工会组织,中国也是从国外引进的,中西方的名称也都相同,但此工会与彼工会的实质就相差很远了:西方的工会是独立于企业的民间群众组织,是劳动者的“娘家”;中国的工会是隶属于党委或者企业的组织。既然中国的工会什么都无法独立,又何来“保护劳动者”?只能做的就是“助手”!现在,《劳动合同法》---这个效仿欧美对劳动者保护的法律,会不会也会如此呢??我看极有可能。非制度性文化方面,包括我上面提到的对劳动者的尊重意识,也包括劳动者组织等等,都与欧美相差太远了。而没有与之相适应的非制度性文化,再好的法律也没有多大用途!

其四、劳动合同法本身的漏洞。我们常说“法网恢恢”,意思是法律本身是不可能很细致的。但问题在于,“恢”到什么程度,才能够做到“疏而不漏”?比如,我们的劳动合同法怎么样面对“辞职门”这样的事件?又怎么样面对劳务派遣制?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对辞退员工都有一套严格的规定和程序。但如果企业采取倒逼方法,逼员工触犯劳动法的条款,从而辞退员工呢,劳动法律又将如何保护劳动者?举个例子来说,譬如企业想辞退某位员工,企业可能先叫他下岗(呵呵,这对企业来说很容易。而且一般劳动部门都认为这是企业内部的事),给他发生活费。但企业规定员工必须每天来单位“学习”,实际上就是要员工进行一种非正常上班。虽然说生活费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但是,员工可是要瞻家活口的。

靠下岗生活费员工是肯定不能维持一家生计的。下岗一次,员工可能能挺住。但是,二次呢?三次呢?n次呢??这位员工应该怎么办?如果继续维持现状,一家人的生计都有问题;如果外出寻找生计,那么该员工外出时间必然超过15天。呵呵,超过15天,企业就可以以劳动法第25条,对员工予以除名!这样运作下来,企业辞退员工的目的就达到了。仔细分析有关劳动法律,好像没有什么条文对企业这种我称之为“倒逼辞职”的方法予以制约!

问题或许不仅仅如此。如果员工与企业发生辞退与反辞退纠纷后,假设员工胜利了,员工到回原来企业去上班,员工会不会受到打击报复??我们的法律又如何保障这种情况下的员工权益?而“胜利”后的员工很可能等待他的仍旧是悲剧命运!

有人说,那么向劳动部门仲裁吧!仲裁不成再打官司吧!对于地管单位,这个虽然难,但也还是可行的。但是,对于那些垂直管理的单位呢?什么人事关系在市里、在省里、在北京的呢?跑到离劳动者住地很远的地方去仲裁、去打官司,其维权成本可想而知了!但问题恰恰在于,我们的劳动法律没有对此采取就近就便的原则,没有充分考虑劳动者维权成本的问题!现行的这种争议体制无异于告诉劳动者:你息事宁人吧!你想申诉的话,你付出的代价就够你受了!

对于劳动法,我坦率说,我无法从理论上一套一套剖析。但是,作为一个劳动者,作为一个积几十年经验的中年人,我对劳动法律的感受又似乎远远不是理论分析所能够企及的。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的前夜,我无疑也希望这部法律能够成为所有劳动者的“福音书”。但是,愿望归愿望,对“劳动合同法究竟有多大作用”的质疑也是我所无法掩盖的,也是我心中未来一段时间乃至终生悬着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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