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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修改稿:外资不得从事国内信件递送

[文章形式: 转载-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发表于: 2007-6-14 13:56:34]   [ 重华博客]   [点击数: 9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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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索佩敏

  在中国邮政今年1月全面实现政企分开之后,邮政法的修改工作也在继续推进。昨日,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国务院法制办与国家信息产业部连同国家邮政管理局,以及13家邮政和非邮政企业在北京再度召开座谈会,讨论关于邮政法的修改工作。最新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即5月24日稿中,对于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在内的众多企业关注的邮政专营范围依然“待研究”。此外,5月24日稿明确规定外资不得从事国内信件递送。

  专营范围尚未明确界定

  据了解,此次参与讨论的人士主要包括EMS、中外运集团、宅急送、申通快递、圆通快递等13家邮政、非邮政企业的代表。据参加此次座谈会的相关人士透露,与去年讨论的2006年8月版相比,5月24日稿对邮政专营范围问题没有明确作出规定,这一部分写着“待研究”。

  去年8月版的邮政法草案中,曾规定信件邮政专营范围为150克以下,这一标准曾遭到众多民营快递企业的反对。当时民营快递企业指出,50克相当于30页A4复印纸的重量,而民营快递企业目前经营的90%以上的业务都在这个范围内。

  尽管此次5月24日稿对于专营范围尚未作出明确界定,部分非邮政企业建议,按照属性来设定专营范围,党政军的信件应该专营,而其他信件,可以借鉴国际上通用的一种做法,制定重量加资费的双重标准。比如将目前的邮政专营范围设定为:信件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单件重量在50克以上或送达同一地点超过国家规定资费标准3倍以上的信件的快递业务除外。

  对此,刚刚与国家邮政局政企分开的中国邮政集团只是提出“希望要有专营”。据一位邮政内部人士介绍,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专营范围有两种界定模式,一是按照上述非邮政企业提出的重量加资费的双重标准,还有一种则是完全以重量为标准。

  外资企业不得从事国内信件递送

  此外,5月24日稿明确规定,外资企业不得从事国内信件的递送。目前,四大国际快递巨头都已经先后涉足国内快递业务,而商业信函往往也是国内快递的内容,因此此项规定可能会对外资在华从事国内速递业务产生影响。

  对此,四大国际快递公司的代表提出,希望能让国内客户有更多的选择权,放开国内快递的商务市场。而上述邮政内部人士表示,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的确没有向外资开放国内信函的有关政策。按照目前的政策,外资只能在中国从事进出境的非私人信函业务,且需要到邮政监管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在这次座谈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副司长董超洁透露,邮政法讨论稿会尽快完善,之后的程序就是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的审议程序,届时还将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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